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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全国标准化奖励政策合集
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 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 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三、广东省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上海市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 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五、浙江省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六、 天津市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 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 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七、河北省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
(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安徽省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4.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十三、 四川省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十五、 湖南省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 行。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 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十六、 江西省
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十八、 海南省
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标准化行动。建立重点科研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 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 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和服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纳入科技奖励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给予奖励。
十九、 陕西省
配套政策方面,各地各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财税、金融、科技、产 业、人才等政策支持标准化工作。设立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
二十、 黑龙江省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 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科研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 元;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 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 15万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TC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WG 年补助不超过5万 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TC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WG 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每年补助不 超过10万元;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实 际需要研究确定;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要国家、行业 或地方标准宣贯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成果推广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 元;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 证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 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
二十三、 云南省
1.国际标准
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 ”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5.团体标准
二十四、 贵州省
根据2020年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度拟补助 家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20万元(项目方向:大数据1个,其他2 );补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16项,每个项5万元(项目方向:工业3个,农业6个,服务业4个,大数据3个)。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二十六、 青海省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二是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二十八、 内蒙古自治区
1.标准制修订项目: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 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 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三十、 西藏自治区
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项目的单位,支持其同 步开展标准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标准化、标准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 划;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范围。  

(转自《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三、广东省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上海市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 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六、 天津市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 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 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七、河北省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
(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安徽省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4.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十三、 四川省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十五、 湖南省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 行。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 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十六、 江西省
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十八、 海南省
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标准化行动。建立重点科研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 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 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和服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纳入科技奖励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给予奖励。
十九、 陕西省
配套政策方面,各地各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财税、金融、科技、产 业、人才等政策支持标准化工作。设立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
二十、 黑龙江省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 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科研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 元;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 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 15万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TC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WG 年补助不超过5万 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TC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WG 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每年补助不 超过10万元;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实 际需要研究确定;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要国家、行业 或地方标准宣贯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成果推广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 元;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 证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 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
二十三、 云南省
1.国际标准
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 ”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5.团体标准
二十四、 贵州省
根据2020年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度拟补助 家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20万元(项目方向:大数据1个,其他2 );补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16项,每个项5万元(项目方向:工业3个,农业6个,服务业4个,大数据3个)。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二十六、 青海省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二是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二十八、 内蒙古自治区
1.标准制修订项目: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 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 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三十、 西藏自治区
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项目的单位,支持其同 步开展标准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标准化、标准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 划;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范围。  
(转自《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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